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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20208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作用,将博士后制度与青年教师培养引进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 收

第一条  各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将师资博士后工作统筹纳入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二条  考虑到学科发展和师资引进的相关要求,对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地质学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拟作为一般师资补充的教师须列入师资博士后培养计划,拟进入国家级人才团队、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团队的师资补充教师,可选择性地列入师资博士后培养计划。对其它学科拟作为师资补充的教师,可选择性地列入师资博士后培养计划。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师资博士后申请者须达到学校师资补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和录用程序

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tdoctor.org.cn)注册、提交本人的电子材料,向拟进入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交申请。经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对其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同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办理进站手续。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第三章   在站管理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应在进站批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到流动站所在学院报到,三个月内完成开题。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全职从事研究工作,在履行研究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完成所在学院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为24个月。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出国研修项目。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可申报相关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须在进站12-15个月内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和出站的依据。中期考核由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格及以上者,继续留站工作;不合格者,转为一般学科博士后或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四章   出站考核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须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参加考核答辩,按期出站。

学校考核等次分为AB两档:

A档: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且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科研业绩。

B档:获得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或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一等资助,且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科研业绩。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出站要求,在工作协议中体现。

师资博士后研究成果认定时间自进站之日起算,高水平学术论文由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认定,在站期间的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时须达到学校、学院的出站考核要求。如未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要求,仅达到一般学科博士后出站要求,取消其师资博士后资格,按一般学科博士后办理出站。如既未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要求,又未达到一般博士后出站要求,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时,由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对其政治素质及业务能力进行双重考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校人事工作例会审定同意后,办理出站手续。办结出站手续后以新进教师身份办理入职,来校工作时间自进站之日起算。


第五章   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按一般学科博士后的待遇标准22万元/年发放薪资,共计两年。出站考核合格,如达到A档的要求,在办理出站时一次性增发8万元奖励薪资;如达到B档的要求,在办理出站时一次性增发4万元奖励薪资。

合作导师另需提供不低于2万元/年的科研绩效,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提供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按科研项目方式管理。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高水平成果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所获得的资助经费不计入学校发放的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住房管理办法提供过渡住房或按照1200/月标准提供两年租房补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工作业绩达到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职称,评审指标单列。

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按期出站且经学校批准留校者,如选择到校外就业,按照一般学科博士后办理出站,同时比照我校教职工服务年限不足的补偿费标准缴纳补偿费,应服务年限按五年计算。

第十九条  师资博士后如中途退站、擅自离站,停止发放薪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同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合肥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8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