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一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研院、财务处、国际事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的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以及其他博士后项目的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综合评估,博士后日常工作管理等。
第二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9人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有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薪酬的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传送等工作。科研院负责博士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科研成果的报奖以及专利申请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有关经费的计划和管理等工作。国际事务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来华工作的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户口落迁等工作。
第三章 招收
第四条招收类型
学科博士后: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招收的博士后,进站后全职在站工作。学科博士后分为一般学科博士后和师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是指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根据本院师资队伍规划,经学校批准而招收的作为师资补充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为统分统招博士后,在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经考核通过后,可留校进入教学科研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博士后:由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招收的博士后。
第五条博士后申请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博士后申请和录用程序
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tdoctor.org.cn)注册、提交本人的电子材料,向拟进入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交申请。经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同意后,申请者完善所有书面材料,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和国家人社部备案。
第七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学院、合作导师与博士后签订相关工作协议。企业博士后还需与合作企业签订相关工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八条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博士后应在进站批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到流动站报到,三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后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统一管理,享受同类人员待遇,计算工作年限。博士后在履行研究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完成所在单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48个月,博士后工作总期限不得超过72个月。博士后研究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后可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博士后须在进站12-15个月内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能继续研究和出站的依据。中期考核由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企业博士后的中期考核以工作站为主,由企业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参照学科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协商确定。
博士后中期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合格及以上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督促其按时出站。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作退站处理: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出站考核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按期申请博士后基金,至少作过一次学术报告或讲座,完成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报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出站:
(一)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刊源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3区及以上SCI、SSCI刊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其他博士后人才项目。
(三)主持纵横向实际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出站要求,在工作协议中体现。
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由企业和合肥工业大学共同署名,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校企双方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有研究成果时间自进站之日起算,SCI、SSCI分区以中信所分区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博士后应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交必须的出站成果材料,并参加出站考核答辩。经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考核通过,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和国家人社部备案后,发放博士后证书。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第十七条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鼓励创新创业。出站后无明确工作单位者,离校时个人档案应转至社会人才服务中心。
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须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薪资待遇
第十八条学科博士后中统分统招博士后的培养经费由国家和学校共同筹集,企业博士后的培养经费由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筹集。一般学科博士后中统分统招博士后待遇如下:
年薪为18万元/年(外籍博士后增发薪资补贴每人3万元/年)。
合作导师另需提供不低于2万元/年的科研绩效(含外籍博士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提供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按科研项目方式管理。
高水平成果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十九条学校视校内房源情况提供必要的居住用房,具体办法详见工作协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一般学科博士后中统分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工作业绩达到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不受资历限制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指标单列。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66号)同时废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