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作用,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现状,特对原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章、规划,负责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务部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博士后进(出)站的审查与报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评估、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管理及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协调。
第三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博士后进站申请的审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及考核、博士后期满出站研究成果的评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推荐等工作。各流动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校校务部负责博士后薪酬的发放、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传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户口的落迁、配偶及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财务部负责博士后有关经费的计划和管理等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博士后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科研成果的报奖以及专利申请等工作。
总务部负责博士后住房、家具的配套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收类型及条件
第五条 招收类型
1、学科博士后: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招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学科博士后进站后需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
2、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招收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进站后应围绕企业的研发需要在企业从事研究工作。
第六条 年龄40岁以下,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具备作为教学和科研骨干的基本素质,具有承担较大理论意义或社会效益科研项目能力者,均可向学校师资管理办公室或各相关流动站、学院提出进站申请。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进站须知》。
第七条 为鼓励人才流动,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博士后主要招收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毕业生,我校培养的博士生,只允许少数在本校跨学科做博士后,不得进入本校同学科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四章 待遇及相关经费
第八条 学科博士后中统招统分人员从到学校人事部门报到之日起,享受学校同类人员的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并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博士后出站之后的下一个月或在站的第25个月,学校停止发放相应的薪酬。
第九条 学科博士后中统招统分人员进站后,学校一次性提供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条 学科博士后中统招统分人员进站后,学校安排相应的过渡住房,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出站时必须及时迁出。其在站期间可在我校所在地落户,其子女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待遇。
第十一条 学科博士后中非统招统分博士后,其在站期间的工资、津贴由原委托培养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有关待遇和经费由企业提供。
第十三条 博士后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积极参与学院安排的各类学术活动、学科建设和公益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院教职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在进站批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到流动站报到,三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
第十六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进行,各流动站每年组织一次博士后人员的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类。
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意识强,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职在站工作,已有论文或获奖成果。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意识较强,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年累计请假不超过30天,积极申报科研课题,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相应处分;
2、长期不在站;
3、未按时完成开题;
4、进站后没有撰写过与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5、进站后未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各流动站中期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学校对各流动站推荐评选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报相关博士后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需要,经指导教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后,可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开题前和出站前三个月内一般不予办理短期出国),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博士后出国前须到流动站及学校师资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知识产权归合肥工业大学所有,如需转让,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果有关事宜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享受校内同类人员科研奖励。
第六章 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一般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应于在站第22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延期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师资办审核备案并报国家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如需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站申请,申请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师资办审核备案并报国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完成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报告》,在站期间应至少参加过一次本学科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进站后按时进行相关批次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出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校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一等奖(前7名);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本学科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制定国家标准1项(排名前4);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各流动站及指导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博士后出站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时,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成员(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对其科研工作、综合表现等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出站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出站须知》。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自接到进站批文起20个工作日未报到者;
2、未经批准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不在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5、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
7、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有关规定;
8、超过规定的延期时间;
9、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10、学校认定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2004年3月26日实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