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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师“三种经历”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教师“三种经历”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12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合肥工业大学教师“三种经历”管理暂行办法

合工大政发[201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三种经历”的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师“三种经历”实施成效,结合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三种经历”是指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以下简称国外访学)、国内高水平大学(院、所)访学进修(以下简称国内访学)和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挂职(以下简称企业挂职)三种不同的继续深造学习形式。

第三条  实施“三种经历”是为了进一步拓宽教师学术视野,加强教师学术交流和合作能力,提升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满足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

 

第二章  “三种经历”界定

第四条  国外访学经历是指教师在学习及工作期间,曾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等进行高级访问学者、或访问学者、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攻读博士学位。

国外访学派出方式:

1、国家公派: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共同资助派出人员国际旅费及国外生活费。

2、单位公派:由学校资助派出人员国际旅费及部分国外生活费、或学校仅资助派出人员国际旅费。

3、自费派出:由外方院校资助派出人员相关费用、或派出人员自筹相关费用。

国外访学派出类别及期限:

1、高级访问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6-18个月。

3、博士后研究:12-24个月。

4、攻读博士学位:24-36个月。

第五条 国内访学经历是指教师在学习及工作期间,曾在“985”高等学校(或某学科在国内排前十名的高校)、著名科研院所进行高级访问学者、或访问学者、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攻读博士(体育、外语学科攻读硕士)学位。

国内访学派出方式:

1、单位公派:由学校资助派出人员全部培养费、部分旅费、住宿费。

2、自费派出:由派出人员自筹相关费用。

国内访学派出类别及期限:

1、访问学者:12个月。

2、博士后研究:24个月。

3、攻读博士学位:36-48个月。

4、青年骨干教师研修班、课程进修班、校际合作和交流等:6个月及以下。

第六条 企业挂职经历是指教师来学校工作前,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任职12个月及以上;或教师来学校工作后,在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关、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全脱产挂职、借调3个月及以上;或教师从事学校委派的援疆、援藏、支边等工作;或教师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行2年的博士后研究;或教师来学校工作后,在大中型企业全脱产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科技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服务、社会调查、管理等工作。

企业挂职派出方式:

1、单位公派:由学校资助派出人员部分旅费、住宿费、生活费。

2、自费派出:由派出人员自筹相关费用。

企业挂职派出类别及期限:

1、挂职、借调:12-24个月。

2、支边、支教:12-24个月。

3、博士后研究:24个月。

4、科技特派员:3-12个月。

5、企业工程实践:3-6个月(需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校务部共同认定)。

 

第三章  “三种经历”选派管理

第七条 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校、严格考核的原则。

2、坚持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派出的原则。

3、坚持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的学科及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学科原则。

第八条 派出人员基本条件

1、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派出学习及工作结束后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

2、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应具有硕士学位)且年龄为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在学校工作至少满2年。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满足相关的外语要求或接受单位提出学科的专业知识、技能、具体工作等要求。

第九条 选派程序

1、学校每年于3月和9月下发国外访学遴选通知,于5月下发国内访学和企业挂职遴选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指导申报人员制定在外学习的学习计划及目标任务,并根据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水平及发展潜力向学校择优推荐人选。

3、学校组织专家在听取申报人员对其学习计划及目标任务陈述的基础上,择优确定选派人员。

4、派出人员与学校签订目标任务及协议书。

第十条  派出管理及考核

1、教师在派出期间,须每3个月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师资管理办公室汇报学习(工作)总结。

2、教师在派出回校后的当月,须在学院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介绍其在外期间开展的教学科研情况及研究成果。

3、教师在派出回校一年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答辩会,汇报其派出之前明确的学习计划及目标任务在派出期间完成的情况、以及回校一年内取得的成果业绩。

4、对考核优秀人员,学校将设立 “三种经历”基金,通过为其设立研究项目的方式,以保证其留学访学成果的延续性。

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学校将要求其承担部分由学校前期支付的留学访学费用,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诫勉谈话。

5、“三种经历”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分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的国家工资由学校按月发放,校内津贴由学校打包给学院,学院根据其实际的贡献和业绩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学校减免其年度基本工作量。

第十三条  派出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人员,派出前必须到师资管理办公室办理派出手续,未办理派出手续者自离校3个月后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提前2个月向学院和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派出期限,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期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派出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原则上要服务5年以上,派出时间在6-12个月的人员,回校后原则上要服务3年以上。派出人员回校后须履行以上相应时间的服务期,否则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中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由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