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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挂职实践实施办法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服务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视野,拓展和深化产学研合作渠道,促进我校与国内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结合我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学校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实际,结合社会服务与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培养的需要,每年有计划派出一批教师到国内大中型企业(包括科研院所、政府主管部门)全职参与相关的科技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服务及管理等工作。

(二)教师派出挂职由派出单位及人事处共同管理,由人事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及教师所在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学院(部)要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年度计划中认真安排教师挂职派出计划,积极与学校产学研及科技合作密切相关的大中型企业联系落实有关派出工作。学校将各单位的派出计划及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年度及聘期考核内容。

(三)本办法所支持的教师主要指:教学科研岗位的一线专任教师,在其工作履历中没有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管理部门工作的经历。在国内其他高校有过任教和博士后研究的经历不算作此列。

二、选  派

(一)选派原则

选派工作以促进我校产学研工作的发展为前提,坚持面向骨干教师培养需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原则。

(二)选派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

2、具有较好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善于合作共事并具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3、年龄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4、能满足挂职单位提出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具体工作要求。

(三)选派程序

1、学院(部)根据学校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年度和聘期目标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教师挂职实践工作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2、挂职实践人员的选拔,实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推荐、学校审核批准。

3、为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各单位赴外挂职锻炼人数应保持动态平衡,每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在编专任教师总数的3%。

(四)待遇及资助办法

1、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根据与挂职工作单位协商的实际情况,对挂职工作教师给予适当的差旅、住宿及生活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发文规定。

2、派出人员享受已有的国家工资及福利待遇,校内绩效津贴不低于所在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3、派出人员按所在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年均情况减免工作量。学院(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挂职结束后,由挂职单位出具挂职工作情况材料,学院(部)根据派出人员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三、相关规定

1、派出人员派出前须在人事处办理派出手续,未办理派出手续人员自离校3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2、根据学校或学院与派往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派出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3、派出人员应履行挂职单位相应的岗位职责,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挂职单位的劳动纪律,虚心学习,熟悉环境,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挂职单位交给的任务。

4、派出人员应定期向原部门单位汇报工作,至少每3个月向学院(部)和人事处汇报工作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5、派出人员按期返校后均需到所在学院(部)和人事处报到,向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提交在外期间的学习工作总结报告,并凭挂职单位的书面意见回学校办理返校等手续。若挂职工作需要延期的,须由本人和挂职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6、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逾期未归者,停发工资。逾期3个月未归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保留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办法自学校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